編造多人企謠因編言被智駕造涉事故I生視頻成假車禍罰
公安機關持續推進“淨網—2026”專項行動,编造编造被罚聚焦涉企領域網絡謠言亂象,智驾依法打擊編造虛假信息惡意詆毀企業相關違法犯罪,事故生成涉企維護企業合法權益。假车今日,祸视公布14起典型案例: 案例一 內蒙古呼和浩特公安網安部門查明,频多網民樊某棟(男,人因34歲)為博取關注、编造编造被罚吸粉引流,智驾在抖音平台直播時編造“**品牌汽車撞死橋上維修工後衝下遊輪,事故生成涉企燒死外國人”“哈爾濱**品牌汽車衝入大樓爆炸起火,假车燒死3名環衛工”“雲南昆明**品牌汽車後胎爆炸撞死少數民族人員”“武漢**品牌汽車衝入長江”等多條謠言信息,祸视惡意詆毀相關企業及產品,频多引發該品牌用戶恐慌,人因擾亂網絡空間秩序,编造编造被罚產生不良影響。 目前,屬地公安機關已依法對該樊處以行政處罰。 案例二 黑龍江雞西公安網安部門查明,網民嚴某民(男,32歲)為博取關注、吸粉引流,編造“**智駕追尾致3死”等謠言信息,在微博平台發布,惡意詆毀相關企業及產品,引發該品牌用戶恐慌,擾亂網絡空間秩序,產生不良影響。 目前,屬地公安機關已依法對該嚴處以行政處罰。 案例三 上海公安網安部門查明,網民池某磊(男,44歲)為發泄個人情緒,編造“**公司組織黑公關攻擊友商”“**官方發布的漂移視頻係使用AI生成”等多條謠言信息,在抖音、微信視頻號平台發布,惡意詆毀相關企業及產品,並對其他網民進行惡意“攻擊”,擾亂網絡空間秩序,產生不良影響。 目前,屬地公安機關已依法對該池采取刑事強製措施。 案例四 上海公安網安部門查明,網民夏某秋(男,35歲)為發泄個人情緒,編造“十個事故九個是**公司產品”“十輛某公司產品九輛自燃”等多條謠言信息,在今日頭條平台發布,並對其他網民進行惡意“攻擊”,惡意詆毀相關企業及產品,引發該品牌用戶恐慌,擾亂網絡空間秩序,產生不良影響。 目前,屬地公安機關已依法對該夏處以行政處罰。 案例五 江蘇無錫公安網安部門查明,網民王某華(男,34歲)為博取關注、吸粉引流,編造“**汽車在‘麋鹿測試’中斷軸”等相關謠言信息,在抖音平台發布,惡意詆毀相關企業及產品,引發該品牌用戶恐慌,擾亂網絡空間秩序,產生不良影響。 目前,屬地公安機關已依法對該王處以行政處罰。 案例六 江蘇揚州公安網安部門查明,網民王某秋(男,28歲)為博取關注、吸粉引流,編造“**智駕撞到環衛工”“**官方發布的漂移視頻係使用AI生成”等多條謠言信息,在微信視頻號、抖音平台發布,惡意詆毀相關企業及產品,引發該品牌用戶恐慌,擾亂網絡空間秩序,產生不良影響。 目前,屬地公安機關已依法對該王處以行政處罰。 案例七 浙江紹興公安網安部門查明,網民鄭某耀(男,26歲)為博取關注、吸粉引流,編造“**智駕撞死小孩子”等多條謠言信息,在抖音平台發布,惡意詆毀相關企業及產品,引發該品牌用戶恐慌,擾亂網絡空間秩序,產生不良影響。 目前,屬地公安機關已依法對該鄭處以行政處罰。 案例八 福建漳州公安網安部門查明,網民陳某偉(男,33歲)為博取關注、吸粉引流,編造“**公司使用AI生成視頻將旗下品牌汽車的交通事故嫁禍給其他公司”“**公司雇傭水軍,**品牌將遭到打擊”等多條謠言信息,在微信視頻號、抖音平台發布,惡意詆毀相關企業及產品,擾亂網絡空間秩序,產生不良影響。 目前,屬地公安機關已依法對該陳處以行政處罰。 案例九 河南商丘公安網安部門查明,網民薛某華(男,41歲)為博取關注、吸粉引流,使用AI工具生成“**品牌汽車車禍現場”虛假視頻,在抖音平台發布,惡意詆毀相關企業及產品,引發該品牌用戶恐慌,擾亂網絡空間秩序,產生不良影響。 目前,屬地公安機關已依法對該薛處以行政處罰。 案例十 廣西南寧公安網安部門查明,網民蘇某安(男,42歲)為發泄個人情緒,編造“**品牌經銷商跳樓”等多條謠言信息,在今日頭條平台發布,並對其他網民進行惡意“攻擊”,惡意詆毀相關企業及產品,引發該品牌用戶恐慌,擾亂網絡空間秩序,產生不良影響。 目前,屬地公安機關已依法對該蘇處以行政處罰。 案例十一 廣西河池公安網安部門查明,網民餘某(男,39歲)為博取關注、吸粉引流,使用AI工具生成“**品牌汽車車禍現場”和涉及**公司負責人的虛假視頻,在抖音平台發布,惡意詆毀相關企業及產品,擾亂網絡空間秩序,產生不良影響。 目前,屬地公安機關已依法對該餘處以行政處罰。 案例十二 廣西北海公安網安部門查明,網民傅某龍(男,31歲)為發泄個人情緒,編造“**公司投入千億對其他企業進行抹黑”“**公司組織數萬博主怒罵其他企業”“**公司一條黑稿視頻幾百”等多條謠言信息,在嗶哩嗶哩平台發布,惡意詆毀相關企業,擾亂網絡空間秩序,產生不良影響。 目前,屬地公安機關已依法對該傅處以行政處罰。 案例十三 陝西鹹陽公安網安部門查明,網民蒙某遠(男,37歲)為博取關注、吸粉引流,編造“**汽車輪胎不轉輪轂轉”等多條謠言信息,在微信視頻號、抖音平台發布,惡意詆毀相關企業及產品,引發該品牌用戶恐慌,擾亂網絡空間秩序,產生不良影響。 目前,屬地公安機關已依法對該蒙處以行政處罰。 案例十四 甘肅隴南公安網安部門查明,網民張某龍(男,31歲)為博取關注、吸粉引流,編造“**公司經費不足連黑稿子都不審核了”“**公司每年千億網絡公關投入”等多條謠言信息,還惡意篡改**汽車宣傳海報,在抖音平台發布,惡意詆毀相關企業及產品,擾亂網絡空間秩序,產生不良影響。 目前,屬地公安機關已依法對該張處以行政處罰。 法條鏈接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:(一)故意散布謠言,謊報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;(二)投放虛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;(三)揚言實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險物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為擾亂公共秩序的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:編造虛假的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,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製;造成嚴重後果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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